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34-000 |
事项名称 | 建筑市场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 《关于成立临朐县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临编发【1995】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潍坊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潍编字〔1997〕14号)第四条: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对本市施工队伍进入市区施工和外地队伍进入我市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市直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对潍坊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 |
实施程序 | 1.下发检查通知 2.企业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 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5.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按照检查的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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