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35-000 |
事项名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通过,2006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59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关于成立临朐县建筑工程管理处的请示的批复》(临编发【1995】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通过,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无年检要求;省级无年限限制。 |
实施程序 | 1.下发检查通知;2.企业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5.逾期不改的,撤回企业资质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按《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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