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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38-000
事项名称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 第 5 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八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 (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与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三、内部机构设置(六) 城市建设科。负责对重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施工进度进行调度; 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实施程序 1、对现场和资料检查;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逾期不改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检查的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