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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39-000
事项名称 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项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体制,对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对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进行综合监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 63号)二、主要职责 (四)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内部机构设置(六) 城市建设科。负责城市公用道路、桥梁、供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实施程序 1、对现场和资料检查;2、发现问题责令改正;3、逾期不改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照检查的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