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40-000 |
事项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备案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第九条加强异地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建房字(2010)13号文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第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要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管理,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开展业务,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须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 《关于临朐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10】7号) 主要职责:(七)负责全市房产咨询、房产估价、房产经纪等中介机构的资料审查、备案工作。依法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的通知,鲁建房字(2010)13号文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第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要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管理,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开展业务,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须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案。潍建发(2013)13号文 |
实施程序 | 1、接收 2、受理 3、审查 4、现场查勘 5、核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登记表4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1份4、异地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加盖机构公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印模。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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