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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42-000
事项名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09】38号“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尚未结束房改的单位,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结束房改的单位及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商品住宅、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建发【2010】19号)“第三条 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 《关于临朐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10】7号)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物业维修资金及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缴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2.《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09]38号“第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i
实施程序 一、交存 实施程序:注册建档—审核受理—资金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使用 实施程序:提交申请—审核受理—竣工验收—资金审批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09]38号 第二十五条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交存 提报材料: (1)《测绘报告》 (2)《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四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二条 3.《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房字[2009]38号第十条 二、使用 提报材料: (1)办理维修项目委托证明 (2)《维修项目申请表》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