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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43-000
事项名称 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指导和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第七十七条 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第七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省住建厅鲁建发[2010]18号)“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 《关于临朐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临编发【2010】7号)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物业维修资金及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缴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
实施程序 一、收交:1、提交材料 2、受理审核 3、资金交存 依据: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 二、退还:1、提交申请 2、审核受理 3、小区公示 4、领导审核 5、资金审批 依据:省住建厅鲁建发[2010]18号文件、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建发[2011]12号文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交: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测绘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表 4、《开发公司信息注册表》 5、《小区基本信息表》 6、《自然幢幢信息表》(以上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在向业主办理商品房屋交付前,应当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指定账户按幢交存保修金”二、退还 1、《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2、《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专用收据》 3、《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通知书》 4、《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上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省住建厅鲁建发[2icr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计划工程科、质量监督科 321210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