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144-000 |
事项名称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 (三)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点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临朐县防空袭方案中 |
实施程序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建立重要经济目标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1、《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2、《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修方案》3、《防空袭专业队人员档案》4、《防空袭专业队训练计划》5、《防空袭演习方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综合科 321997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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