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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46-000
事项名称 对人民防空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七条(二十二)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上级和县拨人防经费及国有资产;编制全县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人防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七条(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县内负责征收、使用、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的职能部门和使用人防经费单位法人。
实施程序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七条(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1、建立人防经费征收、使用、管理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七条(二十二)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1、单位情况介绍;2、人民防空经费年度预算、决算;3、年度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4、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收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综合科 32199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