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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47-000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㈠、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㈡、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㈢、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四)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负责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搞好沂山潍坊市市级机关战时疏散基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或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法人。
实施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接收2、受理3、审核4、发证5、现场核查6、竣工验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1、《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原件、一式四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工程管理科 32199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