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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148-000
事项名称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八)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有组织人民防空教育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人民政府。
实施程序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1、建立人防教育单位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人防教育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关于加强人防(民防)教育工作的通知》(鲁防发[2007]16号)三、组织实施:各级人防(民防)教育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上级的要求,制定开展人防(民防)教育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计划,安排足够的时间,明确保障措施。要加强师资培训,编写各类课本(教材),编制教学片,做好教学器材、场地保障工作,落实教育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防(民防)教育进机关、进社团、进企业事业单位、进学校、进社区、进网络,使人防(民防)教育在各行各业广泛开展、形成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开展人民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指挥通信科 32199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