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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04-000
事项名称 预售资金监管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潍坊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发〔2010〕111号《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产企业预售商品房.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预售资金监管资料: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单2、监管账户开户证明3、项目建设用款计划方案4、商品房预售情况说明及价格申报表5、资金监管协议(一式三份,装订一份,其余单独报送)终止预售资金监管需提交的材料:1、终止监管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3、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情况说明书;4、银行对帐单;5、原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备案证明正副本。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房产管理与市场监管科 电话:31221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