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2108-000 |
事项名称 | 参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鲁政发〔2009〕9号)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临编办【2011】81号)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我县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鲁政发〔2009〕9号)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物业管理办公室31206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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