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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09-000
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44号)对潍坊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号)二、主要职责(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县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查验资料;4、现场勘查;5、提出审查意见;6、审查合格,予以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八条需提供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附:1、国有土地使用证;2、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规划审批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3、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验收平面图; 5、土地审批证明材料;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公用设施配套(供排水、供电、供热、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开发办31173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