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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10-000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招投标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认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第三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249号)第一章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1号主要职责:(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的施工(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3、审核 4、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发改局的登记备案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图审合格书、报建证、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处311303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