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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33-000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自1996年7月13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8号)“二、主要职责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实施程序 1、接收;2、受理;3、查验资料;4、现场勘查;5、提出审查意见;6、审查合格,予以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八条需提供1、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附:1、国有土地使用证;2、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规划审批说明书及总平面图; 3、项目审批绿化景观规划说明书及平面图;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验收平面图; 5、土地审批证明材料;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公用设施配套(供排水、供电、供热、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开发办31173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