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034-000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6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没收种子;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5.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林业局林政科 0536—31203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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