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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36-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9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种子;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林业局林政科 0536—31203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