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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42-000
事项名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临编发〔2013〕2号 承担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施程序 1.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2.确认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3.调查摸底并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5.论证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6.筹集征收补偿资金;7.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和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2.发改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查意见;3.国土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4.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5.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6.认定房屋征收的风险等级较低或消除不稳定因素的措施可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村公路管理处路政中队339094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