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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43-000
事项名称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3号)“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临编发〔2013〕2号 承担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实施程序 1.住建局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2.住建局报请市政府;3.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被征收人基本情况;2.达不成协议的原因;3.拟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草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村公路管理处路政中队339094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