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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147-000
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实施主体 临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一、主要职责(八)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有组织人民防空教育责任和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人民政府。
实施程序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接收2、受理3、审核4、发证5、现场核查6、竣工验收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第288号)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1、《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原件、一式四份)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工程管理科 321997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