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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06-000
事项名称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证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1984年9月第17号主席令发布,2009年8月第18号主席令修正)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一条“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潍坊市森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