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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09-000
事项名称 对扰乱林业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秩序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0月鲁林公发[2013]68号)附件2《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管辖范围》第一条 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林业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秩序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主席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县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县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行政拘留;3、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