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014-000 |
事项名称 | 对殴打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护林巡护人员、湿地管护人员、林区的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0月鲁林公发[2013]68号)附件2《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管辖范围》第六条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中,殴打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护林巡护人员、湿地管护人员、林区的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主席令第38号)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
三定方案 |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县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县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行政拘留;2、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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