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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21-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3、昌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市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市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县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县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