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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23-000
事项名称 对非法猎捕和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第9号主席令公布,2009年8月第2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发布,2011年1月第588号国务院令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4、昌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市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市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三定方案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2)、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4)、负责承办县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县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猎获物;2、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2、吊销狩猎证;4、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