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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62-000
事项名称 对林区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林业厅 鲁林公发【2013】68号附件2、十七)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13号)四、派出所、监管场所和森林公安机构设置(三)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监督查处森林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1、行政拘留;2、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