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062-000 |
事项名称 | 对林区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林业厅 鲁林公发【2013】68号附件2、十七)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13号)四、派出所、监管场所和森林公安机构设置(三)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监督查处森林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1、行政拘留;2、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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