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2071-000 |
事项名称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第17号主席令发布,2009年8月第18号主席令修正)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一条“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13号)四、派出所、监管场所和森林公安机构设置(三)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监督查处森林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潍坊市森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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