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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87-000
事项名称 对涉及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0月鲁林公发[2013]68号)附件2《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管辖范围》第二十三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中,涉及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主席令第38号)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3、《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治安管理工作,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13号)四、派出所、监管场所和森林公安机构设置(三)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监督查处森林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