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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2090-000
事项名称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17号)四、派出所、监管场所和森林公安机构设置(三)县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和监督查处森林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