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003-000 |
事项名称 | 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8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审核、审批林地的征用、占用。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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