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005-000 |
事项名称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定方案 | 《关于县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5]4号)5、负责全县城县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各类规划成果的管理及县外规划设计单位来临朐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报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规划技术科 311371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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