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212007-000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定方案 《关于县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5]4号)10、监督检查我县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规划技术科 31137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