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2007-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三定方案 | 《关于县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5]4号)10、监督检查我县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规划技术科 311371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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