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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12010-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关于县规划管理处更名及调整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5]4号)10、监督检查我县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规划技术科 311371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