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001-000 |
事项名称 | 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财建〔2003〕55号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划、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241号令)第九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弟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科 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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