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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002-000
事项名称 非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 3、我市范围内有关矿产资源采矿权基准价款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非金属矿产实行采矿权基准价款管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2]4号)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划、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非金属矿产实行采矿权基准价款管理的通知》(潍政办发[2012]4号):凝灰岩1.49元/立方米,大理岩3.53元/立方米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科 3113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