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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004-000
事项名称 协议出让价款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三定方案 临政办发(2005)60号土地利用科“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管理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科 3113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