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004-000 |
事项名称 | 协议出让价款征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三定方案 | 临政办发(2005)60号土地利用科“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管理政策”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土地储备中心-业务科 311302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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