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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2009-000
事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鲁财综[2005]81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第四条 保证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省和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国土资源部和省登记发证,并且矿区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占矿区面积较大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县(市)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设区的市登记发证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关于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潍财综[2013]21号)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131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鲁财综[2005]81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矿产勘察站 345675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