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2010-000 |
事项名称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7号)二、主要职责 (十)负责筹集和管理县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征用、占用林地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行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 0536—37155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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