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007-000 |
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第17号主席令发布,2009年8月第18号主席令修正)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2、《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一条“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
三定方案 |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代履行 |
实施条件 | 1、违法人员滥伐林木达不到刑事处理的 2、违法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潍坊市森林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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