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011-000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1、《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3、昌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市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市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
三定方案 | 临编发[2012]4号文件《关于成立森林公安局(临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的通知》:其主要职责(1)、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4)、负责承办县林业局、公安局和潍坊县森林公安局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1、恢复原状;2、代履行 |
实施条件 | 1、 违法人员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达不到刑事处理的 2、违法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林业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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