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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013-000
事项名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59号)二、主要职责(三)……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1、扣押;2、扣留
实施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森林公安局 3212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森林公安局或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