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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014-000
事项名称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18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八)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实施条件 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31533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