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602002-000 |
事项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1、《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公布)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实施程序 | 1、受理;2、调查;3、调解;4、处理意见;5处理决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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