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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018-000
事项名称 测量标志管护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 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2、《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2号) 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下发〈潍坊市测量标志维修维护方案〉的通知》(潍国土资发〔2009〕82号)二、测量标志管理维护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测量标志管理维护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测量标志管理维护工作,具体承担测量标志的维修维护工作。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下发检查通知;3、组织测量标志管护情况监督检查;4、撰写检查报告、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测量标志照片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3212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