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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021-000
事项名称 地图市场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1、《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2、《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会常务委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2号) 第三项第八条:编制全市勘察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开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下发检查通知;3、组织地图市场监督检查;4、撰写检查报告、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经批准的地图应当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34567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