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2027-000
事项名称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条:从事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等活动以及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
实施程序 1、进入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条: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 (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321278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