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028-000 |
事项名称 | 对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承担矿产资源管理中心保护的责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的监督管理。 |
实施程序 |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与一般古生物化石买卖有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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