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2029-000 |
事项名称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设立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icrosoft\Web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九)矿产开发管理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山企业 |
实施程序 | 1、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4、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入矿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2、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恢复治理方案、环评报告等;3、矿山各类生产图件;4、矿费缴纳凭证;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台账等;6、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中心321278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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