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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2031-000
事项名称 测量标志巡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设立依据 《测绘法》(2002年8月通过主席令第75号)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山东省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7月鲁国土资发[2012]87号)第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辖区域测量标志的巡查活动,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一级工作部门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131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本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山东省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7月鲁国土资发[2012]8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巡查工作。
实施程序 1、制定计划;2、巡查;3、更新测绘标志数据库并上报。1、制定计划。 《山东省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7月鲁国土资发[2012]87号)第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基层单位要做好测量标志巡查的规划和计划2、巡查。 3、更新测绘标志数据库并上报。《山东省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7月鲁国土资发[2012]87号)第十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巡查情况及时更新测量标志数据库并汇总、上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勘察测绘中心321792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